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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生“占男厕”——公民权利意识的又一次觉醒
发表时间:2012-02-20 12:11:31 阅读次数: 1807      所属分类:随感杂谈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女生“占男厕”——公民权利意识的又一次觉醒

  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状态,在公共厕所,男人进男厕,女人进女厕,已约定俗成,沿袭至今,不可更改。但是,2012年2月19日,在广州市越秀公园旁的一个公厕旁,几名女大学生闯进了男厕“方便”,挑战这个沿袭很久的规则。不过,她们这场“占男厕”的行为艺术,是对男女厕位不均衡的不满,想让政府消除女性在公共场所如厕排队拥挤的问题。

   的确,女厕紧张的现象随处可见。在节假日、闹市区、车站码头,公厕中最拥挤的一边是女厕。根源是女性如厕与男性有别,每次如厕时间比男性稍长,所以,常会导致排成长队,而男厕那边则较为宽松。面对这样的情况,无论男性还是女性,一般都会接受,男性比女性多,男性如厕方便,且比女厕多了“站立式”小便槽,而女性自己如厕时间较长,且全是蹲位式便槽,数量相对较少。这种设计,怨谁?

   但是,今天广州市那几位占男厕女生对此提出了质疑:男女厕位1:1的设计表面上体现了男女平等,但因男女生理构造不同,如厕所花时间不一样,实为不平等。尽管我们不能彻底否认目前的男女厕位分配设计,然而,这几位占男厕女生的观点也并无不妥。男人比女人多,但男人多了小便槽,且“方便”效率高得多,女性除了方便的麻烦外,还有因“例假”引起的“例外程序”。于是,女厕紧张的局面就形成了。

   现实存在的具体问题,政府和舆论都应理性处理,女厕紧张问题总归是问题。无论从男性应礼让女性角度,还是女性如厕难的现实看来,当然应考虑怎么协调均衡,从而缓解这一问题。

   怎么办才最为科学合理?据厦门一个调查显示,女士上厕所大约要用70—75秒,而男士只要30—35秒。故建议男女厕位比例应该是2:5较为合理。当然,到底什么比例最为合理,还需进行更全面细致的调查统计、分析论证,多方征求意见,最后进行调整。

   从惯性思维来看,目前的男女厕位设计正常,且沿袭许多年,都无人提出更改。但综合各种因素后,从公平角度看来,对女性似乎并不公平。习惯成自然,当某种规则沿袭很久,即使存在不合理之处,人们也会自然地被潜移默化,于是,变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。而这几位女生占男厕行为,就是在挑战现行规则,实为女性公民权利意识的又一次觉醒。而每一次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,又必将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,特别是推动民主与法治的进步。

   回首历史,古希腊雅典城邦的自由精神、自然法思想以及民主与法治精神,诞生了体现主权在民的公民大会,其法治精神影响了西方甚至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。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,奠定了某些西方国家的制度,沿袭至今。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萌动,则从男女平等开始。我国第一部法律《婚姻法》,是我国第一次公民权利意识的启蒙,男女平等的愿望与呼声愈加强烈。而正是这种朴素的平等意识,促使有1.5亿人次参加了我国第一部《宪法》的讨论工作,我国《宪法》从此诞生,公民基本权利更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定格。《民法通则》 则将公民权利具体化,公民名誉权、身体健康权、肖像权等意识开始深入人心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,促使许志永、俞江、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,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,要求对《收容遣送办法》进行“违宪审查”。结果,该办法被废止,从而进一步维护了公民自由迁徙等权利。

   今天,广州这几个女性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,再一次与首次公民权利意识启蒙契合,不得不说,这是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一大进步。该现象说明,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在不断推进,因为公民法治意识乃法治的基础。有了较高的公民法治意识,公众就会自觉守法,公权力也会规范自身行为,一切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。有了这种行为不超越规则的风气,这样的社会能不规范有序,能不和谐发展?
    作者 唐孝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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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,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,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。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,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,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,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,具有道德的功能。